未经同意经营者处理个人隐私信息违法(新闻看法)

发布时间: 2025-06-24 09:11:41 | 作者: 感情测试|

  不同意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则无法接着使用APP,扫码付款个人隐私信息却被共享至线上小程序……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数字化的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更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堵点”。这类生活中常见的小事,折射的是消费选择权、知情权,以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层面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马先生购物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形。他在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订单后自主结账,使用微信扫码后跳转至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付款成功。马先生认为,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非法获取自己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隐私信息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而运营方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是其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

  根据我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隐私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也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介绍。

  王红霞说,此外,马先生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马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所涉行业领域比较广泛。除社交、电商、金融等互联网公司外,另有部分案件的被告为物业公司、房屋中介等服务行业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个人隐私信息“非必要不提供”。同时,要提高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能力,在注册软件、向他人提供个人隐私信息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熟练掌握手机及应用程序相关的隐私设置、访问权限设置等操作方法,避免个人隐私信息被他人违法获取。当个人隐私信息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向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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