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意愿意向性的约定,后续合作项目以未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对公司2025年度及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做优做强生态环保产业,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环保”)与中电投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能”)签署《中电投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之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在环保类项目的投资运营方面做合作。
本协议为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涉及后续的投资事宜,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5.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专业设计服务;新材料研发技术;新兴能源研发技术;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研发技术;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研发技术;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电投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23年6月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投资活动及运营管理,主要是投资并受托管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1年11月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发电类项目的投资及运营管理,拟通过收购项目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实现自身资产优化、扩大环保主业规模,拓展市场占有率,产业整合等战略发展目标。
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合作原则,深度挖掘并充分的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深化项目运营管理合作,共享管理经验,并积极地推进科研与人才交流等方面合作,通过业务协同、优势共享等方式共同提升业务竞争力。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一)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5年度及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该协议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协议仅为意向性约定,后续的合作事宜公司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1. 2022年6月,公司与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多个角度开展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公司已与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国泰(天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清洁能源”)。公司将持续协助国泰清洁能源拓展新能源项目。
2. 2022年10月,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署《党建共建暨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开展党建共建暨全方位战略合作。目前,双方在持续对接中。
3. 2023年4月,公司与新疆能源集团千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能源集团千泉实业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双方正在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4. 2023年6月,公司与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双方正在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5. 2023年11月,公司与埃及Nahdet Misr for Modern Environmental Services签署《Nahdet Misr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MOU协议》,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双方已经就埃及盖勒尤比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与埃及政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达成了明确共识,后续双方将积极推动,加速项目落地。
6. 2024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与宣威市人民政府签署《宣威市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在宣威市龙潭镇投资建设宣威市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目前,双方正在推进合作相关事宜。
7. 2024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及北京松杉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 天津泰达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松杉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双方正在合作推进零碳能源证书开发等相关事宜。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有减持计划或者办理解除限售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