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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_调查服务公司_BALLBET官网_贝博网页登录版

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4-10-30 18:47:28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问题。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侵权行为?我想先谈一下这样的一个问题。然后,我想再谈一下,怎么区分侵权和违约的问题。这也许是我们审理民事案件第一步是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可以对这个侵犯权利的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犯权利的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犯权利的行为。任何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一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所以,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因此我们说,侵犯权利的行为法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因为随着多年来科技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所以下面我想谈一下,就是在这个侵权的对象方面或者说侵权法的保障的范围方面,侵权法的总的发展的新趋势。这里面存这么几个趋势我觉得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个趋势,就是随着人格权的扩张,当人格权和物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权利冲突的时候,侵权法的一个明显的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向对人格权的保护倾斜。这一点,在两系我认为都表现得很明显。我可以举一个很简单、很重要、很典型的一个美国案例,就是反映了这个侵权法在这样的领域发展的趋势。这个案件就是美国伊那伐州的一个高级法院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简单的案情就是这样,这个原告他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他有一次到这个被告的已经长期没用的小棚子,一个小屋吧,他想到里面去找一些水喝,结果等他刚刚把这个门推开进入这个屋子里面,被告就是这一个屋子的所有人,正好在这个屋子里面收拾东西,那么当他发现原告闯进来以后,没有做任何的警告,马上就拿起枪把原告的腿打断了。那么开枪打断以后,被告的理由就是说他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捍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的侵害,他有权自卫。但是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广泛的争论。那么,这个争论的问题在哪里?就是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英美法古老的法律有一个规则,就是叫做禁止非法闯入。按照这一个规则,就是说,任何人不得非法地侵入他人的物业,否则,所有人有权自卫。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做,对私人的物业而言呢,“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是这个国王不可进”,这是一句古老的谚语,表达了对私人物业神圣不可侵害。那么,在个人物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有人能采用一切防卫,包括开枪。这些都是合法的。另一观点认为,尽管原告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但是,当他进入到这个房间以后,他并没有对被告的生命构成任何威胁。被告在没有做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开枪打伤原告,其实就是以伤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来捍卫自己的物业,保护自身的财产。按这种观点认为,当两种“法意”现在发生了冲突,一种是原告的生命健康要求受到保护,另一种是被告的私人财产要求受到保护,当这两种权利受到保护的时候,侵权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生命健康栅L所以这个观点后来被这个法官采纳,他在这个判决里面表述了一段话,后来这段话为美国“侵权法重述”把它这个记载下来,而且直接规定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里面。他在这个判决里面他说,个人财产它必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人的生命的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赔偿造成对原告的伤害的一切损失。这个案件就是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价值取向,这个是叫做“以人为本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这是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他应当并可以说它应当置于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法律里面最高的”法义“,这是侵权法发展的第一个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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