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9 日,在湖北武汉洪山区的一家商场内,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一名女子带着她的泰迪犬在商场活动,然而,这只泰迪犬并未拴绳。就在此时,这只未拴绳的泰迪犬惊吓到了一名小孩。
据了解,狗主人在狗狗吓到小孩后,起初是进行了道歉的。但或许是孩子受到惊吓的程度较为严重,这一情况激怒了孩子的父亲。随后,便出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一名男子不顾多人劝阻,径直冲上前去抢夺该女性的泰迪犬。尽管狗主人不断求饶,大声高喊着 “我错了”,可该男子依然瞅准机会,一把拽过狗狗,并狠摔在地上。
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泰迪犬属于狗主人的私人财物。男子在情绪激动之下,抢夺并狠摔泰迪犬的行为,确实对狗造成了伤害,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特征。
一般来说,对于宠物犬的价值界定较为复杂,它不仅涉及购买价格,还可能包括饲养过程中的投入、品种稀有程度等诸多因素。
如果这只泰迪犬经过评估,其价值达到了当地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标准,并且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出于故意而非一时冲动失去理智下的无意之举,那么男子的行为有一定的概率会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倘若泰迪犬的价值未达到相应标准,或者男子能验证自己当时是因为孩子受到惊吓、情绪极度激动而做出的过激反应,并非有主观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的意图,那么可能就难以构成此罪。
毫无疑问,狗主人未拴绳就让泰迪犬在公共场所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当她的狗惊吓到小孩时,已经对小孩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小孩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可能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不安,甚至可能会在身体上出现一些应激反应,比如哭闹不止、心跳加速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事件中,狗主人显然无法证明小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去招惹狗狗因此导致被惊吓,所以狗主人未拴绳致使狗吓到小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对小孩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其他身体方面的不适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男子抢狗暴摔的行为是导致泰迪犬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咱们不可以忽视事件的起因是狗主人未拴绳吓到小孩在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如果狗主人能够依规定拴好狗绳,那么很可能就不会发生狗狗惊吓到小孩,进而激怒孩子父亲导致狗狗被抢摔受伤的一系列情况。
所以,狗主人对于泰迪犬受伤这一结果也存在一定的间接责任。她的过错行为引发了后续的连锁反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促成了狗狗受伤的局面。
因此,狗主人也应该依据其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对应比例的对泰迪犬受伤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比如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等。
商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对进入其中的人员和携带的物品(包括宠物)通常有着一定的管理规定。在本事件中,狗主人能够带着未拴绳的泰迪犬进入商场,这反映出商场在管理方面有几率存在漏洞。
一方面,如果商场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那么狗主人违规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商场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这显然是管理失职的表现。另一方面,即使商场允许携带宠物进入,但也应该对宠物的行为规范做出要求,比如必须拴绳等。而此次事件中,未拴绳的狗狗在商场内惊吓到小孩,说明商场没有可以有明显效果地监督和确保宠物主人遵守相关规定,同样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综上所述,这起 “未拴绳泰迪吓到小孩,男子抢狗暴摔” 的事件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管理问题。各方都应当从此次事件中吸取这次的教训,狗主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饲养宠物的行为;男子要学会控制情绪,以更加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而商场也需要完善管理规定并加强执行力度,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