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合规之路与整治要点(中)|社会组织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3-11 23:07:16 | 作者: ballbet贝博网页登录|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合规之路与整治要点(中)|社会组织法律研究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和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该等情况下的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

  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来管理。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等强制服务并收费,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 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以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③ 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业特殊地位、行业影响力等破坏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和条件,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通过协议、决议、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和其他操纵市场行情报价的行为,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 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业涨价信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直接或间接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③ 以违反行规或维护行业利益为由,限制或剥夺会员自主定价的权利,阻挠、限制会员的正常经营活动,妨碍正当的价格竞争;

  ④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3)行业协会商会不可以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强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非法敛财、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勾连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

  (4)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办方或协办方收取费用。

  (5)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6)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特别是对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定估计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要加强成本审核,防止过高收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经营主体、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相关联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咨询服务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时间、内容、标准、成果,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专业化、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并留存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提供同质化严重、与公开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创性内容。

  (2)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

  开展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可以要求经营主体或个人只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不得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要以培训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降低培训对象负担。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可参考《国家外专局关于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制作相应收费目录。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经营渠道等为目的,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或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收取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销售刊物、报纸、书籍等,应根据出版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以知识产权为名或借助行业影响力等过高定价,不得强制会员付费订购。

  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

  行业协会商会应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之间的竞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对主讲人和研讨内容做严格把关,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行业协会商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依据市场调节价收取培训、评价等费用,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所需费用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参加编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等结果、数据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接受捐赠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管理,向会员收取自律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专账管理,相关资产及其利息属于会员所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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