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薇诉武汉京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刘彩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与被告刘彩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彭有、陈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益蚨盛纺织品商行与被告彭有、陈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663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武汉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海莉、周谕远诉武汉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秦祖松: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军奥服饰店与被告秦祖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600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卢正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军奥服饰店与被告卢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608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武汉聚纵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丽君与被告武汉聚纵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723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喻娟、冯剑: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兵与被告喻娟、冯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姜绍彬: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三德建材商行诉被告姜绍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许文彬:原告岳铠键诉被告许文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万雄:本院受理原告王路诉被告万雄(公民身份号码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6245.45元(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借款到期次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12月27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万红:本院受理武汉山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李虎涛:本院受理原告韦红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红平支付货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自2024年2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虎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邹方笔、邹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红与被告邹方笔、邹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鄂0115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邹方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先红支付货款146380元及违约金14447元。二、被告邹芳华对被告邹方笔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原告王先红负担257元,由被告邹方笔、邹芳华负担34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邹方笔、邹芳华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黄鹏岩、黄飞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全丽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黄鹏岩、黄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喻进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衍讲布匹商行与被告喻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武汉精辰科教有限公司武展分公司:原告张云柯诉被告武汉精辰科教有限公司武展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洪新荣、吴永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新荣(公民身份号码373)、吴永锋(公民身份号码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洪新荣向原告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8826元及利息,利息以3288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永锋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洪新荣、吴永锋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世选、王学义、武汉翱世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建岭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选、王学义、第三人武汉翱世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追加被告王世选、王学义为(2023)鄂0115执473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合并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王英杰:本院受理原告焦善兴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建龙:本院已受理李帅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信阳市锦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2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豫0402行审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2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方作出的支付拖欠周文学剩余工资2680元、胡碧超工资2940元、刘国平工资4440元、雷勇工资3738元,共计13798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周文友(059):本院受理原告徐合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多次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豫1426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张池江:本院受理原告李录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宋书清:本院受理原告张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苗燕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利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褚世正:本院受理原告刘凯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皖1523民初606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期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杨淑闳:本院受理(2024)陕0102民初11759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小伙家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森寨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熊新义:本院受理(2024)陕0102民初10925号原告闫安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森寨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鲜上鲜炒货水果店:本院受理(2024)陕0102民初9227号原告毛昌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森寨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李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1月2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香河国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白秀丰诉你公司与被告郭鹤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024民初7037号案件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王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527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汪焱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赵政权:本院受理原告孙四季、高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83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院。
杨瑞、甘炎村:原告罗毅诉你、苟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24)川19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苟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仁武: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小叶与被告安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清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北天添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兰、刘冬梅、刘东进、刘东亮、刘星星诉被告河北天添福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冀0403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燚保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德山诉被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燚保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冀0403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汉文:本院受理原告魏建伟与被告张汉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华北大街742号)速裁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小俊:本院受理蒋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依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冬红: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清江浦区亿力未来城幼儿托管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余、袁惠敏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张余、袁惠敏就(2024)苏081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