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揭露宣判。对被告人刘翔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一起,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作业期间,为牟取额定手术费用,独自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张患者病况、虚拟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施行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使用职务便当,在引入医药产品上为别人供给协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使用掌管或参加手术的作业便当,收受医药产品营销售卖人员回扣358万余元,不合法侵吞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刘翔峰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端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办;一起,刘翔峰有自首、率直、退缴违法来得到的等法定、裁夺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案子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力。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子宣判。(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