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张旭辉“四步违约”与江门华港股权纠纷:司法公正缺失下的商业困局

发布时间: 2025-02-24 21:56:56 | 作者: 婚姻咨询|

  

江门张旭辉“四步违约”与江门华港股权纠纷:司法公正缺失下的商业困局

  2022年,江门华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与张旭辉及其关联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本应开启一场互利共赢的商业之旅,却演变成一场持续数年、涉及数千万资金争议的连环违约纷争。随着案件细节的逐步披露,张旭辉被指运用“四步违约策略”,对华港公司步步紧逼,试图掏空其资产。而司法程序中出现的一系列争议性判决,更是让这起纠纷深陷重重迷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深度关注与反思。

  在此次商业合作的伊始,张旭辉便以交税之名,给华港公司设下“借款陷阱”。合同签订不过数日,张旭辉就以“不借钱便不履约”为由,向华港公司提出需要300万资金用于缴纳税款。在商业合作的语境下,企业间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延续,华港公司在权衡利弊后被迫妥协,向其提供了这笔资金。然而,后续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华港公司发现这笔本应用于缴税的资金被张旭辉私自挪用,并未按照约定用于税务缴纳。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合同的首次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旭辉这种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破坏了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这一行为也暴露出其资金运作的异常,表面上以税务缴纳为借口套取资金,实际上却将资金脱离了合同的监管范畴,为后续一系列违约行为埋下了伏笔。

  当合作推进到股权过户阶段,张旭辉再次出手,破坏了股权过户的正常规则。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股权过户需要同步完成公章共管、法人变更等关键程序,这些程序是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也是华港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的前提。然而,在股权过户当日,张旭辉却拒绝履行公章共管的义务。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象征,共管公章是保障公司控制权平衡的重要手段。张旭辉单方面拒绝共管,使得华港公司无法有效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这种对合同核心条款的漠视,被法律界人士视为“系统性违约的起点”。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涉及违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从商业逻辑来看,张旭辉的这一行为切断了华港公司对企业的有效监管,为其后续进一步侵害华港公司权益创造了条件。

  在华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后,张旭辉的违约行径仍在继续。合同明确规定,该笔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降低企业的债务风险,保障各方利益。但张旭辉再次违背合同约定,私自挪用这笔专项资金。这种行为导致企业的债务风险未能得到一定效果化解,反而转嫁至华港公司身上。此时,张旭辉的资金运作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异常特征,所有经手的款项均脱离了约定的用途,仿佛进入了一个“资金黑洞”,有去无回。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明确约定,还可能触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例如,根据《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其行为符合相应构成要件,还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一行为使得华港公司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境地,不仅资金遭受损失,还可能因企业债务问题面临诸多潜在风险。

  当合作项目进入关键的报建阶段,张旭辉再次使出“致命卡脖”的手段。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合同明确规定。张旭辉必须配合华港公司办理报建相关手续。如果不配合要承担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当需要张旭辉及其关联企业的配合,完成政府审批程序。张旭辉却拒绝配合,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直接瘫痪。项目报建是项目得以合法开展的关键环节,张旭辉的这一行为使得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面临付诸东流的风险。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这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严重违反。虽然合同中可能未明确规定报建配合的具体条款,但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张旭辉有义务配合项目的报建工作。至此,张旭辉的四步违约行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从最初的套取资金,到架空监管、转移风险,再到扼杀项目,一步步瓦解了双方的合作基础,给华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除了张旭辉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司法程序中的争议性判决更是让这起纠纷变得错综复杂。在首次诉讼过程中,华港公司为了表明自己的履约诚意,当庭出示了2000万的存款证明,并申请将余款汇入法院账户,以此验证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一、二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强行判决解除合同,并单方认定华港公司违约。这一判决结果与华港公司的实际行为和证据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华港公司提供的存款证明足以证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而法院却忽视这一关键证据,做出了不利于华港公司的判决,这不得不让人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作为重要的证据,本应得到法院的重视和认可。这些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均经过张旭辉公司盖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收到款项,具备完整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然而,法院却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这一裁决让华港公司难以接受。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订立的合同和相关凭证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法院对这些证据的忽视,违背了基本的法律事实和证据规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这种裁决结果不仅损害了华港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商业交易的稳定性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得市场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了动摇。

  在二次审判中,法院的判决又出现矛盾之处。二审法院推翻了“双方违约”的一审认定,单方面判处华港公司承担500万违约金,却未对张旭辉的四度违约行为进行任何追究。这种判决结果在法律逻辑上难以自洽,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同一案件中,对于双方的违约行为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责任。而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使得华港公司在遭受张旭辉多次违约侵害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无疑加重了华港公司的负担,进一步凸显了司法裁判的不合理性。

  在资产保全方面,法院的一系列操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质疑。法院未经华港公司同意,擅自解封了价值7150万的股权,允许第三方以172万的超低价接盘。股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价值评估和处置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市场规则。如此巨大的价值差异,使得华港公司的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之后,法院又以空壳担保公司置换被查封的土地,最后导致执行落空。土地作为重要的担保财产,其查封与处置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也使得华港公司的债权没办法得到有效保障,给华港公司的财产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张旭辉通过一系列手段完成了资产转移。7150万股权被违规解封后,接盘方仅支付了2.4%的对价,这一交易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背后有几率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土地查封被“担保置换”破解,而担保公司实为空壳公司,这使得华港公司的担保权益化为泡影。此外,张旭辉名下数百账户资金归零,形成了“法律白条”,导致华港公司在胜诉后却难以执行到任何财产。这种“司法程序掩护下的资产转移”行为,引发了社会对系统性违规操作的强烈质疑。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在司法程序中有几率存在监管漏洞,未能有效防范和制止资产转移行为,使得债权人的权益没办法得到切实保障。

  在这起案件中,2024年同一法院出现了两审不同结果的情况,而当时经手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均已免职。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问题,也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更多的担忧。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民营经济发展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当下,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司法体系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如今,这起案件即将迎来二审,这无疑是一次拨乱反正、重塑司法公正形象的关键契机。即将主审此案的法院,承载着社会各界的殷切期望,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审慎审查每一项证据,无论是华港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履约能力的存款证明,还是能证实张旭辉违约事实的借款协议、收款收据等,都应给予充分且公正的考量,绝不能再忽视关键证据,要以事实为依据,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同时,在判定双方责任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的公平原则。对于张旭辉及其关联企业一系凿的违约行为,不能视而不见、避重就轻,而应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绝不能让守约方华港公司再次蒙冤受屈。在资产处置和执行方面,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和违规解封,确保华港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股权和土地等资产的处置回归合法、合理、公平的轨道。

  希望在二审时,法院能够以公正无私的态度、严谨专业的精神审理案件,做出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判决。这不仅是对华港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捍卫,对法治尊严的坚守。只有如此,才能重塑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让类似的商业纠纷在公正的司法裁决下得到妥善解决,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佚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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