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水军事件”,过往的“网络小说抄袭案件”及“人肉他人”等行为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随网络科技的发展,侵权的方式逐渐演变,现如今,网络发达的 如今,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已不再少见,那么,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遭遇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如何正确地处理?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施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与传统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互联网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目前的情况去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获得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精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利用互联网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在线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的人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第一步:根据网站或者运营商公示的路径进行投诉,通知运营商删除有关数据。通知行为应做到合格、有效。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内容有姓名、联系方式、侵权内容的地址及删除有关信息的理由。同时保存网站没有履行或者没及时履行责任的相关证据。如果运营商不删除有关数据,可据此起诉运营商。
第二步:对于网络侵权内容及侵犯权利的行为,需要及时做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的灭失。证据保全过后一定要进行公证,这样做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在诉讼中对被侵权人较为有利。法院在判决时还会判令被告赔偿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
第三步:若能确定侵权者的实际身份,可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若遭到的是匿名网络用户侵权,被侵权人可先诉运营商,获取匿名用户的真实信息,将其追认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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