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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说“不”_婚姻挽救_BALLBET官网_贝博网页登录版

向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说“不”

发布时间: 2024-12-07 15:34:57 | 作者: 婚姻挽救|

  

向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说“不”

  11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上诉,支持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维持原裁定。这是针对“知假买假”事件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典型案件,也是隆昌市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第一案。

  在市场监管领域,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或获取奖励的目的,多次多人团伙协作购买可能涉嫌有一定的问题的商品后进行投诉举报。此类现象层出不穷,给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和挑战。

  近期,记者走访多个商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商家、基层执法人员应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的真实现状。

  最近两三年,打假维权似乎成了一条热门赛道,各平台涌现出大批职业打假博主。前有“铁头”凭借曝光三亚海鲜市场乱象、金镶玉抽奖骗局等一系列打假视频迅速走红;后有“狂飙兄弟”打假连云港海鲜市场鬼秤问题吸粉百万。慢慢的变多的职业打假人涌现,他们瞄准经营漏洞,重复投诉索赔,让商家苦不堪言。

  然而随着“铁头”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侦查,“狂飙兄弟”一面替网友“维权”一面靠流量变现,让不少网友对职业打假人的公正性和目的性产生了怀疑。

  “这些举报者真的很烦,我们工厂绝对是良心企业。”李阳(化名)是某蛋糕食品加工厂负责人,他的公司今年才落户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园区,却已经收到了好几起涉及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据李阳介绍,由于资金紧张、人才缺乏等原因,食品的包装标识、条码等难免存在瑕疵,因此成了一些职业打假人锁定的目标。

  “商品质量打假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某创业孵化园总经理于林(化名)和记者说,职业打假人会针对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承诺标准的情况做打假,孵化园区的企业大都遇到过打假人的投诉,“今年我们就接到10多起投诉。”于林坦言,企业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等专业知识上了解不够,所以在遇到职业打假人投诉时往往不知所措。

  经营超市的小李吐槽说:“职业打假人质疑我卖的泡菜是过期产品,但是我每周都会清理货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小李说当时有两名年轻男子来找到他,要求赔偿500元,并称如得不到满意结果则向有关部门投诉。“由于店内监控有盲区,加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无奈之下,我只能答应了他的赔偿要求。”小李说道。

  据受访者描述,职业打假人一般针对小微商家存在的虚假宣传、标识标签等问题进行投诉,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我们支持消费者正常维权,但是不能放任以索赔为目的恶意维权!”

  在王某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与职业打假人正面对决,由此折射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大量恶意投诉举报下面临的困局。

  “一方面是有举报必受理,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是职业打假人一纸投诉举报,我们基层就要忙活很久,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来该局共受理投诉举报3675件,其中60%涉及恶意投诉举报。职业打假人针对小微企业、商家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罚不罚、怎么罚的问题,因为一旦处理结果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大部分投诉举报者会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给行政机关施压。

  事实上,市场监管系统长期面临“职业打假”案件的纠缠不只是个例。今年以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职业打假人案件数量约为270件;2023年,仁寿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一大半都是职业打假人的申请。

  在采访中,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向记者吐露了他们的心声:一方面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他们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会依法进行处理。但另一方面,保证商家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同样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然而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往往会严重干扰正常工作节奏和效率,会让他们进退两难、分身乏术。

  如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边界,成为当前市场监管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通过平台筛查出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次数、明显以索赔为目的而不是生活消费所需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步甄别。同时帮助企业针对打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行政指导约谈、以案释法等形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则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2024年8月29日印发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提出,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将依法规制该行为。

  今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

  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后,如何落地尤为重要。据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积极参与“职业打假”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制度设计。联合司法厅起草《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草案)》,同时推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意见征求工作,以促进基层人员大胆作为,避免向经营者施压以满足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诉求。先后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轻微或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切实让经营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发展,压缩“职业打假”不当牟利空间。

  11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上诉,支持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维持原裁定。

  今年5月31日,王某不服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诉人员依法对王某的诉讼主体身份和错误观点进行了驳斥。该局应诉人员指出,王某在了解诉争食品相应的标准后才进行购买,属于“知假买假”;另经不完全统计,王某利用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共计427次,本次又以相同的事实向诉争食品的生产商、委托生产商、销售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机关同时举报投诉,并各主张所购总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具备诉的正当利益。最终,隆昌市人民法院认同了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观点,以王某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孙家钰 记者 罗安舒 申涵兮 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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