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AI 慢慢的被普及之后,有更多的创作者下场,开始使用 AI来创作自己的一些作品。
特别是最近两个月,在聊天中有比较多人关心的,比如影视飓风,比如某国企,比如港中大等等。
大家现在最忌惮的,就是第 1 点,我可能用 AI 出的内容,会侵别人的权。
毕竟现在典型的 AI 绘图工具比如 Stable diffusion 和 Midjourney 这么泛滥,但是你并不知道他们到底用了什么数据集来训练自己模型,这些模型数据到底有没有授权。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数字生命卡兹克」,Founder Park 略有调整。
前段时间有个典型是,4 月 23 日,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原告获赔 25 万。
原告殷某作为配音师,发现自己的声音被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 APP 以「魔小璇」出售。殷某随即以被告行为侵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中广影音将原告为其录制的 3 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被告微软中国又用原告的声音炼了 AI 声音模型,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授权对外出售。然后北京信诺时代又跟小问智能签了采买合同,最终小问智能买了微软中国的殷某的 AI 声音模型,上架到「魔音工坊」上。
虽然中广影音称自己有那 3 本书的音频的著作权,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殷某声音进行 AI 化使用的权利。所以虽然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侵犯了原告殷某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 1023 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即人格权。
所以最后判决是,中广影音和微软中国有明确的侵权行为,这俩要赔 25 万。而另外三就是买卖关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个歉就行。
「魔音工坊」有几百几千万用户,一定有无数人用了魔小璇的 AI 声音去做各种各样的 AI 作品,那这些人侵权了吗?
微软中国是用原告殷某为中广影音录制的 3 本书的音频去炼的模型,这 3 本书音频的著作权是在中广影音手上的,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构成的一直都是侵犯人格权。这两公司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而「魔音工坊」的用户们,并不知道这声音是殷某的,也并没有用殷某这个主体来进行宣传,所以其实并没有侵犯人格权。
而之前的 AI 孙燕姿的例子,你不仅炼了 AI 孙燕姿的声音,还明确的用 AI 孙燕姿来进行宣传,甚至开直播要打赏,这就是侵犯了孙燕姿的人格权。而只是单纯的声音相似,其实不构成人格权的侵权。除非你故意混淆声音的主体。
所以可以从这个例子中看到,人格权和著作权,都有可能侵权,但是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维度。
所以为了搞懂这些问题,也为了让自己更有一根弦,我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去看了大量的过往的资料和案例,也咨询了很多律师朋友,这里特别感谢竞天公诚律所的超级大佬,数据合规组的合伙人周杨周律师(去年上了 Legal Band 的知名合伙人),不厌其烦的给我这个法律小白,解答了 N 多相关的问题,也让我对 AI 版权有了自己心中的答案。
所以我想用这一篇文章,把我现在的调研结果写出来,也希望能给 N 多的创作者一个答案。
当然,我是法律外行,这些更多的是我调研与咨询的结果,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佬们多多指正!感恩。
首先,在我们国家,在聊 AI 侵权方时,一般分为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AIGC 暂行办法》」)中的角色中进行划分的。
分为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服务使用者(用户)。
其中服务技术支持者和服务提供者是不一样的,在进行算法备案的时候,基础模型备案的是模型开发者,而基于模型之上所构建的服务,则是运营者。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国内,AI 产出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可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AI 绘图侵权第一案)中的判决(这个放在第二部分细聊)。
所以一旦可以成为「作品」,那么也就有了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AI 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 AI 生成的内容版权,必须归于自然人。
简单的说,就是 OpenAI 定义了一个「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你发给模型的,输出就是模型生成的。
OpenAI 的意思就是:输出的所有权归你所有,OpenAI 将其在输出中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你。
也就是说,所有的权利都归你,当然,出了事发生了侵权也是你的事。跟 OpenAI 无关。
Midjourney 就比较狗一点,大多数情况下,你都有用 Midjourney 生成的图片的所有权,除非你是年收入超过 100w 美元的公司的员工,那你必须开通「pro」或者「Mega」计划才拥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
同时,你在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的同时,你会永久的、全球的、非独家的、可转授权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版权许可,以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表演、转授权和分发你输入到服务中的文本和图像提示,以及通过服务产生的任何资产。这个许可在本协议由任何一方终止后仍然有效。
非常的狗。你虽然有你的图片所有权,但是你也无条件的授权给了 Midjourney,他可以用你的图去做几乎任何事情。
但是大部分的 AIGC 平台,都比较整齐划一,把所有权给到用户。版权给你,侵权了也是你自己的事。
但这并不意味着 AIGC 平台在此场景下绝对免责。在权利人知晓侵权内容是来自 AIGC 平台的情况下,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主张 AIGC 平台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并要求 AIGC 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多的是根据用户和 AIGC 平台对于被控侵权元素的贡献程度,来判断两者内部如何分摊侵权责任。
目前在国内,最典型的就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判的(2024)粤 0192 民初 113 号案件(AI 奥特曼侵权案)。
原告是奥特曼中国区的版权代理商,被告是经营着某 AI 网站(化名 Tab)的公司,Tab 网站提供具有 AI 对话及 AI 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原告指控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 AI 生成了与其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而且该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知识产权法里边有一个特别古老的原则,就是大家的常识,就如果你按照你的常识就能够判断你生成的这个图片,它明显的就是一个侵权图片,那就构成侵权。除非你能证明除 Tab 网站的 AI 公司里没有人了解奥特曼形象,也从未接触过奥特曼形象。
虽然 Tab 只是一个接别人绘图 API 的网站,但是根据《AIGC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的组织、个人。」Tab 网站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构成实质性侵权。
最后判决是原告胜诉。支持了原告索赔(不过从 30w 砍到了 1w)以及停止生成奥特曼形象的请求。但没支持原告请求删除模型训练侵权数据的要求。
原因是该案的被告只是 AIGC 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大模型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原告也没有追加第三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不过在我国根据《AIGC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如果想通过算法备案,就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则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换句话说,在想拿到算法备案时,只有你的数据本身是没有侵权的,才能通过算法备案。
所以对于普通用户是否侵权其实已经很清晰了,版权是一条非常完整的,且不可中断的链条。不管素材是在模型端,还是在数据传输的中间,只要出现了版权问题,就会一直延续下去,不会因为面临二次加工、或者因为基数庞大的用户群,就让已经出现的侵权风险消失。
能给的建议也不多,最基本的就是:尽量回避与知名艺术家或知名作品相关的提示词。如果必须模仿知名者的风格或者相关作品时,应特别重视生成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果希望自己的 AI 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需要它是法律意义上的 [作品]。
在我国,目前讨论 AI 版权,主要通过分析人类(作品作者,或者已经拿到版权许可的人)在 AI 生成中的过程性行为(人类做了啥)来判断作品(法律范围内认定为「作品」)是否属于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表达智力成果)。
这块可以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AI 绘图侵权第一案)中的过程与判决。
2023 年 8 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23 年 2 月 24 日,他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
后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一篇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不仅未获得自己的许可,还截去了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5000 元。
然后原告当庭下载了 SD,打开 B 站去一个视频下面下了一个 SD 大模型和 LoRA,然后调了提示词,改了参数。
法院认为,你模型选取是不算体现作者的独创性的,但是对提示词、参数的选择可以体现其「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从最开始的图片构思起,到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都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
法院对作品的原话是:「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 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图片虽然有 AI 生成,但使用者给予了人工干预,至于说 AI 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要基于个案具体情况对「人工干预」的内容、作用进行审查。
原告的举证和留痕,可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的形成进行智力投入且满足独创性要件,可以作为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所以根据 AI 绘图侵权第一案,我们是可以认为,AI 生成的内容,是可以成为「作品」的,同时 AI 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 AI 生成的内容版权,必须归于自然人。
也就是说,一旦 AI 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创作者就拥有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
其实除了这个 AI 绘图第一案,在 2019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发布的判决书(2019)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简称 Dreamwriter 案)里,同样认定 AI 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这个比 AI 绘图第一案还要早几年,是真正的全国首例认定 AI 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大概就是腾讯使用一个叫 Dreamwriter 的 AI 写作的软件,生成了一篇 A 股收评文章,然后被盈讯科技一字未动的搬到了自己的网站上。
而同样想判定盈讯科技有没有侵权,首先得判定腾讯的人使用 Dreamwriter 生成的东西是不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而法院在详细审查后,认为涉案文章满足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所以判定也很简单,AI 只是工具,是否是「作品」,你是否有版权,得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要件,属于「智力成果」。而怎么判断智力成果,简单且草率的总结,就是两点:
当然,上述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过于简单,或者完全不成体系,可能不能被视作「作品」。
但是有一点,现在大家都用 prompt,但是万一同一个咒语产生的效果过于雷同,咋整?
在使用 prompt 生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创作过程,独创性和智力创作可以在这里得到体现,故而生成的作品也可以得到相应保护。
同一个 AI,同一条指令,生成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作品,更何况一千条指令一千个哈姆 AI。当然,相似程度与版权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案例。
首先当然是过程中留档、截图,比如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存过程草稿就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做法。
在做完之后,你可以选择在作品上进行署名,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邮箱或第三方存储平台进行存证,第三方储存平台包括通过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线上平台发布分享内容,通过上传的主体,内容和时间,证明获得著作权的时间和权属。注意,账号一定要实名,或者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
当然还有更厉害的,比如你的重要作品,想保护知识产权,你直接打印出来,用邮政寄给自己,然后收着,别拆,中国邮政的邮戳就是你的知识产权生效日期。
不论是不是在 AI 视野下,版权保护都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在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也需要提高自己的内容辨认意识与版权意识。
最后,我想用 AI 绘图第一案和 AI 奥特曼侵权案里,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两份判决书中的原话做结尾。
「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慢慢的变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 Diffusion 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 使创作图片的效率大幅提高。应当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 而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AI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院需要强调的是,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考虑到生成式AI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技术的快速的提升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从而为促进形成安全与发展相济、平衡与包容相成、创新与保护相容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供助益。」
不仅仅是版权保护,我也期待着未来能够有更完善、全面、灵活的措施能够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更能在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服务使用者(用户)三者之间找到平衡。
当然,本文仅仅是从最浅层的 AI 版权保护角度写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调研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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