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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9月整理)_成功案例_BALLBET官网_贝博网页登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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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9月整理)

发布时间: 2024-11-27 20:44:37 | 作者: 成功案例|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9月整理)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 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 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 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 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 服务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9、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 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 路管理者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 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 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一样的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 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 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依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 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 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 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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