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设立展台和宣传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等相关知识,讲解保健品、酒等相关这类的产品怎么样分辨真假,提醒居民在买商品时应注意的事项,讲解了如何防范民间投资理财违法广告风险,对居民关心的消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现场发放了维权消费宣传册、法律咨询、长江禁捕等宣传彩页材料2000份,深化居民消费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活动现场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截止2022年底,全县获得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元荣誉的共有20家企业、2家街区、12家店、1个景区、1个商业综合体,建立消费维权站(点)37个。2022年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016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32次。
发票不仅仅是购物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购物时绝对不能忘记索要发票。谨慎保管好交易凭证等物件,如: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等。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第一批时事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空调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色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零配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的人在展销会、租赁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例中超市对其提供的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商场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