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伴随着专利申请的迅速增加,也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纠纷在大幅度的增加。因此,作者觉得有必要对专利侵权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这类专利侵权的行为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①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的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②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这类专利侵权的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细则(2001)第84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④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4.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犯权利的行为①过失假冒,指行为人的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②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的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并予以出售,这种行为虽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应用限制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过错不是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相应的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的行为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