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据新疆法治报音讯:在景区玩耍时,私自景象骆驼被踢伤,游客的丢失谁来承当?
2024年,阳某在库车市某景区玩耍,看到峡谷中前行的驼队,便跟在后边用手景象骆驼的身体,与伙伴一同与骆驼合影。没想到,一只骆驼踢倒了阳某。就医后,阳某被确诊为右侧胫骨渠道后缘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阳某要求旅游公司和旅行社补偿各类丢失合计26万余元。因洽谈未果,阳某将旅游公司和旅行社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
旅游公司表明,阳某受伤是其自动跟驼队合影导致,职责在她自己。旅行社则表明,旅程里未安排与骆驼触摸的活动,旅行社不该承当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旅游公司未合理规划景区内的游客行走通道,未在景区内狭隘通道处设置警示标识,驼队管理人员也未及时阻挠游客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骆驼近距离触摸,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阳某在景区内玩耍时,旅行社未安排阳某与骆驼触摸,且已在合同中对旅程中的各项风险予以书面提示,已尽到提示奉告职责。
阳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近距离触摸骆驼存在风险,却未提早问询管理人员,在没有一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私行与骆驼触摸而被踢伤,其本身未尽到慎重职责。
2024年8月,库车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相应的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确定旅游公司和阳某各承当50%的职责。
因旅游公司投保了大众职责险,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阳某补偿4万余元,旅游公司补偿8000余元。阳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判定已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