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裁判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1-04 03:12:08 | 作者: 感情测试|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裁判法律适用

  理论界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存有不同认识。但一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是过错推定责任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基本沿用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但在第一款规定中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以损害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这里的损害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现实损害和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

  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重大意义在于:第一,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第二,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因为个人如果已尽其注意,即得免负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才智可得发挥。

  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第三,过错责任体现人的尊严,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从事某种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因其具有过失,法律予以制裁,使其负赔偿责任,最足以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准确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本身仅仅是为了表明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归责原则,其并不直接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义。要对某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民法典》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条件。在立法中,有的建议取消单行法对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由《民法典》规定几个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和标准。

  但是,考虑到某一领域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危险程度、政策选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且决定不相同的领域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和标准也不完全相同,由法律统一规定哪一些原因作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和标准很难,也没把握,最终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条件和标准。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均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由此可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这里并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严格的文义解释,即只限于《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也不包括部门规章。可以说,立法机关决定哪些行业领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比较慎重权衡的结果。侵权责任编顺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真实侵犯权利的行为,如第四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高度危险责任等。

  在此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其实就是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一规定并没明确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即在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具体列举的行为类型之外,只要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都要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从这个方面言之,高度危险责任体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高度危险作业的内涵及行为类型可以跟着社会的发展而扩展。这也为审判实务中准确适用该条规定,衡平相关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步预留了空间。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中,只是强调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即不考虑行为人过错,但绝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应根据详细情况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比如在很多无过错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就是法定免责事由。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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