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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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