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每个作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了解地清清楚楚,否则可能留下隐患,甚至遭受损失。接下来用 9 个知识点,阐述与出版相关的版权问题,以便彻底理解版权的含义。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英文原词可知其最初意为 “复制权”,是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设立的法律权利。
“著作权法” 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原意为 “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延伸,更注重保护作者人身权利。
随着两系主要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及相互借鉴融合,“著作权” 和 “版权” 概念上的差异逐渐缩小。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 “著作权法”,所以提到 “版权” 实际指的是 “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是一项混合性权利,包含 17 项权能,可划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狭义的著作权常被称为版权,广义的著作权除 17 项权能外还包括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如图书出版者对图书板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虽不属于著作权但不可侵犯。
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继承或转让。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作者完成作品即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不是发表,无需办理手续。著作权人可到版权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但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作权属证据,而非侵权证据。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里只讨论文字作品(如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独创性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创造性,创造性过低不受保护,如临摹名人字画因与原作差异小、创造性不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复制性指作品可用有形形式复制发行并流通。需注意,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和主题,例如作者可起诉他人抄袭文字,但不能起诉抄袭构思和主题。
著作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权利,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 项著作人身权外,其他权利超过保护期限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即 “公版书”。例如文学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至死亡后 50 年内。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对作者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排他性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出版者拥有版权,只是在该期限和范围内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源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的授权,以下情况会自动消失:1. 合同到期;2.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作者提出终止合同。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者)创作一部作品,其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想获得著作权,可以与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其所有。无论委托合同如何约定,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也可主动放弃署名权。
作者为完成单位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一般性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 2 年之内,如果单位或其他组织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没用,作者可以不经单位或其他组织同意,在与单位或其他组织业务无关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如果单位或其他组织在经营事物的规模使用该作品,需要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著作权侵犯权利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若发现侵权,著作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为保护著作权,著作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版权;2. 签订保密协议;3. 设置密码保护;4. 使用版权标识。
在出版合同中,作者需明确授权出版社的范围,包括授权的权利种类、授权的地域范围、授权的时间范围等。
版税是作者从出版社获得的收入,版税条款包括版税率、版税计算方式、版税支付方式等。
在出版合同中,需明确版权保护的条款,包括如何保护版权、怎么样处理侵权事件等。
在出版合同中,需明确著作权归属于何人,包括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出版社,或者是其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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