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背后却暗藏猫腻,公司通过另设公司,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又损害借款企业权益。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充分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促使一起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改判,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也保障了借款企业的合法权益。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位列其中,并引发广泛关注。
借贷,字面意思是“你借我钱、我还你本金和利息”。至于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借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然而,真实的生活中,有的公司却不顾法律规定,给贷款另设“门槛”,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2012年11月23日,为解决融资问题,重庆市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权责清晰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1.5%……同日,这家置业公司又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信息咨询服务部协助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一旦融资成功,置业公司需在贷款期限内向信息咨询服务部缴纳服务费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每月按贷款金额的2%为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有效期限为置业公司还清贷款本息时止……
签订完合同和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协议之后,置业公司的贷款才“顺利”办了下来。小贷公司按约向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借款,置业公司当即向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刘某转账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此后,置业公司又陆续多次分别向小贷公司、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利息和咨询服务费共计508万余元。
2015年6月,因还款未如期到账,小贷公司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贷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10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和利息142万余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信息咨询服务费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按月支付,并且跟贷款期限直接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部的收费是否有猫腻?”2020年7月,在协助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办理其他案件时,永川区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罗海萍发现了小贷公司诉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这一问题。
“小贷公司有几率存在规避行业监督管理、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形。”初步调查后,永川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按照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同步向五分院民行检察部门汇报了此案。在分管副检察长的指导下,两级检察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
如何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着手调查?怎样尽快挖出事实真相?“已经了解到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刘某和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建议可以从刘某身上寻找突破口,比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专案组在讨论中确定了办案思路。
据此,办案检察官首先从银行调取了刘某的银行流水2000余条、转账记录500余笔,逐一进行梳理核查。2012年7月19日、8月27日、9月20日等多笔流水数据迅速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
不出所料,刘某的账户果然有蹊跷:在收到置业公司的咨询费后,刘某最终将这笔钱款转入了小贷公司的账户中。这一关键证据的发现,为后续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开了局面。
“我们推断刘某转入小贷公司账户的钱款可能就是小贷公司变相收取的利息,这在与小贷公司风险部经理谈话时也得到了印证。据这位经理所说,该公司放贷月利率一般为2.8%至3.3%,由两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利息,另一部分就是咨询费。”在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办案检察官对近期调查的情况做了梳理。
经过分析研判,专案组确定了下一步的调查方向,进而兵分两路,一边继续梳理、核查财务明细、银行流水等材料;一边继续详细地询问刘某、小贷公司副总经理、会计等人员。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刘某起初还强装镇定,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的心理防线终于崩塌,将全部事实和盘托出:“我在信息咨询服务部担任负责人其实是为了帮小贷公司收取咨询费,咨询费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所以我收到的钱全都转给了小贷公司。”
原来,信息咨询服务部正是小贷公司成立的,而刘某不仅是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还是小贷公司的出纳。实际上,信息咨询服务部从未向置业企业来提供过任何实质性服务。
此外,检察官还通过查阅小贷公司财务凭证等资料,发现小贷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服务费,贷款的实际年利率高达42%,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才6%。
经过不断地抽丝剥茧,检察官终于还原了小贷公司通过所谓的“咨询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全过程。“为赚取高额利息,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可谓花样百出。”罗海萍介绍说。
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联动下,该案各项事实已经查证清楚,证据链也已完备。2020年9月,永川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请五分院抗诉。五分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违规获取高息。
“信息咨询服务部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为小贷公司收取‘砍头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从实际应还金额中扣除。”五分院办案检察官薛启飞介绍说,小贷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同年10月26日,五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几个月后,该案被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021年6月,永川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依据再审判决,小贷公司收取的45.5万元“砍头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置业公司后来支付的上百万元费用作为借款本息予以抵扣。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21年7月初,一场特殊的民行检察工作研讨会在永川区检察院举行。两级检察机关的分管副检察长、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均悉数到场,大家围绕怎么样才能做好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展开分析和讨论。
“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贷款利率,不仅会牵涉到借款人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这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在少数,应当加强监管,检察机关有责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来督促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
一个多月后,在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的指导下,永川区检察院将一份内容详尽的检察建议送到了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议其严格规范小贷公司贷款行为,督促小贷公司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实际贷款利率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格外的重视,仔细研究、细化整改举措,并在给检察院的回复中表示,下一步要加强每年现场检查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还将商请相关单位加强监管协作,切实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
“对在举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约谈小贷公司负责人,加强政策宣讲,全程监督问题整改,一经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7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案中,在精准审查某公司存在规避行业监督管理、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情形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纠偏起到以点带面、放律效果的作用,对于之后办理类似案件时,怎么来识别、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净化金融环境能够发挥指引作用。
“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保护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切实把检察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了!”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周和建连连点赞。
“借贷行为不应该存在潜规则,贷款公司更不能趁火打劫,对于违法放贷的,我们坚持零容忍。”永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詹文渝表示,今后将逐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金融承担着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结构调整等重要功能,是我国现代经济体系建立的关键要素,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应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本案中,公司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保障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职权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为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提供了生动样本。
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通常公司、关联公司都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服务合同,且公司与关联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关联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就是公司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重庆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们群策群力,从关键人员入手寻找案件突破口,调取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厘清资金走向,固定公司、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通过证据链还原了公司变相收取高息的事实。
纠正个案并非检察监督的终点。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为主线,依法能动履职,及时有效地发现社会治理中的突出性、趋势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开展诉源治理,助推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社会风险在源头上进行预防和遏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不仅要求对案涉公司做规范,还提示金融风险,建议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并得到行政机关全部采纳。
从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到提出抗诉、制发检察建议,上下级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通过精准监督,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党委政府统筹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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