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假贷中,告贷人有时除了要付出利息以外,还要向出借人付出其他相关联的费用,咨询服务费便是常见的一种,导致告贷人实践告贷本钱超越了法定告贷利息。那么,法院对这样的咨询服务费怎么确定呢?
2018年7月,喻某配偶与某金融公司签定告贷咨询服务协议,约好该金融公司向其引荐出借人并供给告贷咨询服务,喻某配偶向该金融公司交纳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按出借金额的6%计收。同月,该金融公司向喻某配偶转账告贷50万元。喻某配偶向该金融公司一次性实践付出咨询服务费3250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喻某配偶每月向该金融公司付出金钱12234元,这中心还包含利息7900元和别的的费用4334元。
2019年12月,喻某配偶以为该金融公司费用收取过高,存在不合理部分,遂一次性向该金融公司转账467000元,附言“提早结清还款”。到当月,喻某配偶前后共向该金融公司转账70余万元。
喻某配偶又以为所谓咨询服务费实为该金融公司为收取高额利息所设,遂将该金融公司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恳求确定咨询服务协议无效。香洲法院一审支撑了其诉求,该金融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审理以为,本案焦点在于,两边签定的告贷咨询服务协议是否以咨询服务之名来掩盖收取超越法律保护规模的高息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整个告贷和还款过程中,喻某配偶一直是与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产生金钱来往。2018年7月,喻某配偶收到全某转账的涉案告贷50万元,之后,喻某配偶返还的告贷本息及别的的费用亦是转账到全某账户上。
法院经审理以为,该金融公司都是以其法定代表人全某的名义发放告贷并收取利息和费用,喻某配偶与该金融公司之间没有实在的咨询服务合意,所签定的咨询服务协议是以咨询服务之名来掩盖收取超越法律保护规模的高息之实,应属无效,咨询服务费32500元应予返还,此外,该金融公司每月向喻某配偶多收的除利息以外的别的的费用4334元,总共17个月共73678元,也应予返还,抵扣本金后,共应返还73178元。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定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判令该金融公司返还喻某配偶73178元。
民间假贷中,出借人为了躲避高额利息,在约好的利息之外,又以“手续费”、“管理费”、“中介费”、“服务费”等名字再行收取必定的费用,上述费用往往与民间假贷之间具有必定的关联性,实则为利息的一部分。依照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法规,利息总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应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