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公司员工将涉公司商业机密的邮件私发至本人个人邮箱,其被认定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最终被判赔偿万元。
该案中,被告黄某原是某技术公司的员工,某技术公司主张,因黄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包含“某项目开发具体的启动时间、数据及达成良率的时间”的技术信息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的邮件私自外发至其个人邮箱,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技术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机密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机密。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被诉信息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电子邮箱,给公司的商业机密带来潜在威胁,可能增加竞争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肥中院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害某技术公司的涉案商业机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万元。
4月24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公司员工将涉公司商业秘密的邮件私发至本人个人邮箱,其被认定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最终被判赔偿万元。
该案中,被告黄某原是某技术公司的员工,某技术公司主张,因黄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包含“某项目开发具体的启动时间、数据及达成良率的时间”的技术信息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的邮件私自外发至其个人邮箱,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技术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被诉信息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电子邮箱,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潜在威胁,可能增加竞争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肥中院判决黄某立马停止侵害某技术公司的涉案商业机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万元。
4月24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公司员工将涉公司商业机密的邮件私发至本人个人邮箱,其被认定侵害公司商业机密,最终被判赔偿万元。该案中,被告黄某原是某技术公司的员工,某技术公司主张,因黄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包含“某项目开发具体的启动时间、数据及达成良率的时间”的技术信息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的邮件私自外发至其个人邮箱,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技术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机密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机密。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被诉信息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电子邮箱,给公司的商业机密带来潜在威胁,可能增加竞争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肥中院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害某技术公司的涉案商业机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万元。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