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测评是网络消费催生的新事物,测评方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和实际测验,就某类商品、店铺或者服务给出评价和建议,对消费的人选购产品具有参考作用。而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错误引导舆论,也会侵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防晒衣商家起诉测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测评文章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判决测评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防晒衣品牌方4.5万元。
2023年7月,甲品牌防晒衣发现,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以较为随意的片面方式对该品牌防晒衣的防晒力作对比,并在小红书APP上发布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服!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将不一样的品牌的八款防晒服进行编号标注,其中有甲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乙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强”的内容,引导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乙品牌等另外的品牌的防晒商品。
为此,无锡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以苏州某电商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测评文章中标示的甲、乙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甲品牌方就同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则不作重复评价。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立马停止涉案行为并赔偿甲品牌方4.5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被告公司发布的测评文章中,关于各个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测评结果也不具有严肃性,该测评提升了被告关联公司品牌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但是基于信息的片面性,容易使消费的人被误导。认为原告品牌防晒服的防晒能力不及被告公司,进而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对此行为,法院认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主张的商业诋毁。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无论是在行为性质还是情节上,都不属于严重。一方面,该测评涉及多个品牌,并非仅仅针对原告的品牌进行了一个评述;另一方面,这个测评言论没有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贬低性的内容,其行为性质也尚未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误认,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在此提醒,互联网经济时代,市场主体在互联网环境中发表的商业言论,包括各类测评文章,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确保表述内容客观真实和正当,且不能有明显的否定性或贬低性内容,如果超出这个底线要求,将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当然,为维持公平有序具有一定市场容忍度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对于未背离客观事实,仅仅是表述精度上略有欠缺,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行为,也不宜动辄启动司法手段,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