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费收多少点位是合法的,如果收超“市场行情”是否会被要求返还呢?”
中介费收多少合法呢?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之前多篇文章里面都有写过,贷款中介服务费收多少其实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也不像房产中介有着最高3%的规定。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但其服务费也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客户质量等多因素综合确定的。
如果贷款中介服务费“超市场行情”能否退还呢?虽未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但我们法院遇到类似这样的案件是怎么样判定的,判决是否要求贷款中介返还高于市场部分退费,还是无需退费。
胡某某因贷款需求找到成都某某贷款中介公司,2022年11月9日,双方签署了《抵押贷款服务协议书》,约定某某贷款中介公司为胡某某提供贷款居间服务,向工商银行申请190万元贷款,贷款服务费为贷款总金额的7.5%,也就是142500元。
贷款到账后,胡某某拒付贷款中介费,双方因此闹上法庭。胡某某就某某贷款中介公司的起诉提起反诉,其反诉理由涵盖有以下几点:首先,胡某某身称《抵押贷款服务协议书》是自己在不知情情况下签署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受到故意隐瞒与提供虚假情况下签署的《服务协议》合同应属无效,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胡某某曾前往某贷款中介公司,与工作人员协商约定贷款中介费是2000元,并在2022年11月21日向某某贷款中介公司员工转账了中介费2000元及刻章费用200元。然而,胡某某在了解贷款市场收费行情均不超过1%,而某某公司收取中介费比例高达7.5%,约为市场行情的七倍。此外,某某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资格。某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以各种欺诈方式骗取贷款当事人的高额中介费用,应当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做正向的法律引导。
2022年11月9日,胡某某与某某贷款中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某某贷款中介公司办理190万元贷款居间服务,以胡某某位于武侯区的房产为抵押,服务费142500元。协议规定服务费在贷款到账后一次性支付,且明确了双方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协议有效,因为某某企业来提供的是辅助性贷款居间服务,无需特殊核准,且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和法规。胡某某主张的欺诈情形不成立,因为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时成立,应以协议内容为准。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查看合同内容即签字,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虽胡某某认为服务费超出市场行情,但法律无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因此抗辩不成立。结合已支付的2000元,法院部分支持服务费为140500元。
原告某某中心与被告蒋某在2024年1月24日签署了金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提供贷款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信用审核服务、居间服务和协助办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期一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计算一年时效。服务合同同时约定本次居间服务费为13%(预付定金2,000元),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的实际放款金额为准。原告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帮助被告办理了某某银行贷款额度,授信额度为199,900元,被告却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蒋某辩称原告无贷款服务资格,签署好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未举证具体服务内容,银行放贷与原告无直接关系,中介服务费高于市场标准且不合理,不应由被告承担。
《金融中介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履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贷款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协助其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不支付服务费,原告可解除合同。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约定,合同解除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被告需要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3987元、违约金3300元、律师费4000元。
在看过上述两个法院案例后,我们大家可以明确得知,借款人若仅凭“中介服务费超过市场行情”这一理由,要求退还或拒绝支付贷款中介服务费,其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看过这么多有关贷款中介和借款人客户的民事纠纷中,我们不难得出,借款人客户在接受贷款中介服务以后,经常以“贷款中介没有相关资质、服务费高于市场行情、《贷款居间合同》不是本人意愿签署”等为由逃避应该承担的费用,但要知道,这些借口在法律的审视下往往站不住脚。
在法院案例中,首先,我们大家都知道贷款中介如果其核心业务为协助借款人客户对接银行及金融机构、准备贷款申请材料,并利用自身资源加速贷款审批流程,而不涉足资金募集、融资担保等直接或间接金融服务,则此类公司在注册时无需特别申请相关资质,这也为贷款中介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接着,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但其服务费也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客户质量等多因素综合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贷款中介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服务费是相匹配的,不管是几个点还是十几个点,且双方事先有明确先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至于借款人声称《贷款居间合同》并非出于本人意愿签署的情况,贷款中介可完全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来强化合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例如,利用“融e录”APP的视频电子签功能,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通过AI告知在线核实意愿的方式,确保借款人本人亲自出镜、清晰表达签署意愿,并同步记录整个签署过程。这样的视频证据,不仅仅可以有力地证明合同签署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还能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为贷款中介提供一份无可争议的铁证,有效抵御借款人的不实指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