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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三、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发的,既可能有根本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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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政策法规案例查询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法律条文、国家政策、典型案例等方面。
[律师回复] 1、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适用权利人的肖像盈利的。最关键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假如没有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2、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一定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现在他的生意已经做到海外去了,但是他的商品商标都有属于自身个人的商标,最近发现了自己的商标被人家侵犯了,就想知道商标前面加个图形叫不叫侵权的啊?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律师回复]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发的,既可能有根本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1)过错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心理状态。
(2)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3)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律师回复]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发的,既可能有根本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1)过错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心理状态。
(2)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3)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律师回复]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被称为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妻子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擅自堕胎的叫侵犯男性生育权,当然得,如果说妻子不顾丈夫的反对私自生下两个人的孩子,那认为属于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但是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话,是要提交证据。
[律师回复]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怎么样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的人觉得,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的人觉得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只有少数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决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时,不能仅达到简单优势的程度,而是要达到明显优势的程度。理论界多数人认为,这表明我国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也有人将这一条内容理解为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一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互联网空间是真实的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不能够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很大效果预防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处理方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律师回复] 1、侵占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或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公款的,构成贪污罪,而不是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叫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回复]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回复] 1、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律师回复] 1、我们大家都知道,创作了作品的人为著作权人,那么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一、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一定要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健康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该依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侵权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素所谓侵权之债,乃是指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到严格合法性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侵犯。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破坏选举罪。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如何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信函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上没有侵占公款罪,只有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概念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承担侵权责任,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优先受清偿的担保物权。依我所见,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作为一种权利保障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四,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与其他优先权一样,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属于无须公示仅因法律规定就能够产生的担保物权,无须交付,也无须登记。在优先权的类型上,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优先权与特别法上的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和特殊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债权的优先权与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类型特点是:
对于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使用相似或者该商标的情况就会认定为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般包括了四种情况,其中使用类似商品同时也使用了类似的注册商标的就算作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法律法规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法律法规获得报酬。
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如果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受到一些处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施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与传统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能够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能够适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