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得悉,甘肃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涉“工作打假”的行政诉讼案子,依法裁决驳回一名“工作打假人”碰瓷式打假的申述。
据靖远县人民法院4月24日音讯,曹某在某渠道购买了一款某地公司制造的苦荞茶。检查食物标签实行规范后,曹某以为该规范现已废止,而商家还在用抛弃的实行规范做出产出售,违反了食物安全法的规则。之后,曹某向当地商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告发,以该款苦荞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恳求制造商、出售商依照食物安全法依法一起承当十倍补偿。
商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作出办结反应,“是商家延用了旧包装,归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物安全,并对商家运用旧标签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曹某关于商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定见不满意,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经过12315顾客维权渠道已向全国各地商场监管机关投诉448次,告发234次,其经过购买不同产品,数百次进行投诉处理,存在非本身消费目的购买产品的景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合议庭审理以为曹某的“工作打假”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的一般顾客的权力,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商场监督管理局现已对曹某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向曹某进行了反应,该行为对曹某的权力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故曹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申述条件,靖远县法院遂作出裁决,依法驳回了曹某的申述。
法院以为,曹某经过顾客维权渠道做屡次告发、投诉,应归于社会俗称的“工作打假人”。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运用,不是法令意义上的“顾客”。其屡次投诉、告发的滥诉行为,亦有违诉讼诚信准则。靖远县法院依法裁决驳回曹某的申述,旨在保护健康杰出、风清气正的商场环境。
法院提示,作为顾客,冲击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动机与情绪无可厚非,可是目的经过惩罚性补偿为自己追求利益,实则违反了诚信准则,实不可取。一起,作为出产者、顾客,应活跃学习法令和法规,诚信运营,实在实行产品出产规范、质量检查的职责,尊重商场,才干赢得顾客的信赖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