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私人保镖的审查也很严格,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此人没有过犯罪记录,另外还要有3个月的观察试用期。”北京一家“商务咨询”公司老总向本刊记者表示,“必须慎重一些,本来这个行业目前就存在不少非议,咱们不可以自己砸自己的饭碗。”
“私人保镖大多数来源于两方面,一是部队退役的优秀士官。二是从全国各大武术院校毕业并取得过优秀实战比赛成绩的运动员。”本刊记者在采访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商界女性的私人保镖小赵,她和记者说,“我参军入伍后,被选拔到特种部队,在这4年中,我掌握了通讯、驾驶等本领,也学会了擒拿格斗,一退役就到此公司上班。”
小赵还告诉本刊记者:“我国法律严禁私人持有枪械,所以做私人保镖必须有徒手制敌的本领。公司要求我们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控制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内,所能做的不是主动进攻,只是被动防御。”
另外,小赵还表示:“我不喜欢自己目前的工作,得随时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下,每天都提心吊胆的。我现在工作具体做什么,连父母也不敢告诉。”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偏见,总把私人保镖同流氓打手、帮凶联系起来。”在北京给某名人做私人保镖的山东籍青年小杨告诉本刊记者,“事实上,现代私人保镖概念与以前的私人保镖不一样,现在的私人保镖除身手过硬外,还要具有现场勘察、日程策划、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小张是一名,现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私人保镖,他告诉本刊记者:“由于保镖处理的私人事物较多,他们往往会看到许多人所看不到的更真实的一面。那么,私人保镖的一项重要职业行规,就是对外界永远保持沉默。”
“公司严禁私人保镖袭击他人和参与违法活动。同时,对客户也有严格的保镖输送原则,特别是对每一个客户聘请私人保镖的目的都进行严格把关。”北京一家保安公司经理告诉本刊记者,“如果雇主是企业,则要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证件。如果雇主是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的证明。如果客户做违法的事情,给再多的钱我们也不接单子。”
本刊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在北京一名保镖的年收入在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是由保镖自身所具备的素质决定的。保镖的收费,一般由市场调节,以雇主与保镖公司的合同协商为准。
1989年,公安部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中规定,保安服务企业是为社会安全服务的,其基本任务是做好客户的安全防范工作,也包括保护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我们的祖国不提倡私人雇用保镖。因此,保安服务企业不应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已经派出的要立即撤回。
1997年11月6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经营“私人保镖式”安全服务等违禁项目的,属清理整顿的内容。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关于保安服务企业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再次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依照公安部规定的精神,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私人保镖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如1995年12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不准充当私人保镖”1996年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保安公司不得开展“充当私人保镖”的业务。
在接受本刊记者正常采访中,一些人士却对私人保镖的出现表示能够理解。“找私人保镖是保证自身在安全的时候更安全,在不安全的时候能化解危险。”北京市直机关的一名姓张的公务员认为,“私人保镖在真实的生活中有其积极意义与价值。它的存在,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力的不足。”
“由于我国目前欠缺相应的法律对私人保镖服务予以规范,导致各保安公司只能以提供其他合法服务的名义向客户提供私人保镖服务。”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立元对本刊记者说,虽然这种服务在保安公司、雇主和私人保镖之间建立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事实上这种关系的建立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因缺乏合法性,通过合同约定的三方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否得到认定;如何认定和追究保安公司的管理过失责任和保护私人保镖的合法权益;私人保镖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和承担;如何界定私人保镖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及该行为与雇主的关系是共同犯罪或非共同犯罪;雇主的隐私如何保护,等等。
近年来私人保镖违法时有发生,他们帮人打架、追债、跟踪、他人隐私,甚至从事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无论对于社会还是雇主本身,这都是一种不安全因素。
“在法律没有正式认可之前,私人保镖这一行就是介于守法和违法之间。”北京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负责人说,“公司面前有一道法律红线,我们与它只有一步之遥,不小心超越雷池,损害的就是整个行业的发展。”
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私人保镖成为一种特殊职业是必然的,是对社会保障不足以满足一些特殊人群需要的有益补充。
“国家对保镖行业没有制定明确的法规,使得私人保镖服务的质量、保障监督管理体系等都有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规范提供服务者和客户的权益。”齐善鸿说,“私人保镖工作标准尚无明确的界定,私人保镖从业人员囿于自身的素质和他们的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只能在雇主和法律之间权衡。有需求就存在;存在了但又没有规范,可能恰恰是风险所在。”
“私人保镖的解禁,强化法律监管是关键。”李成言认为,“私人保镖引发的一些违法犯罪问题是法律监管缺失的结果而非私人保镖业务或职业存在使然。只要私人保镖为雇主提供的服务不超出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性权利的范围,其行为就不会被视为非法。更何况,现阶段私人保镖的功能与服务范围与旧社会中的私人保镖的作用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法为雇主提供服务是允许私人保镖存在和雇主聘请私人保镖的前提。”
“私人保镖要走出地下状态需得到法律的肯定。鉴于私人保镖服务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在承认其存在的同时应着重加强对其的监管。”杜立元认为,法律对私人保镖进行适度限制是极其必要的,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私人保镖业务的一个基础要求。将私人保镖纳入保安管理的范围、严格规定私人保镖应具备的资质、限定私人保镖的聘期程序、禁止私聘私人保镖等都是立法应重点规范的对象。
杜立元说,立法应平衡保安公司、雇主及私人保镖三方的合法权益,如严格限制私人保镖业务的具体服务范围,明确私人保镖的职权及具体服务的形式要求,明确保安公司、雇主和私人保镖的权利义务,理顺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私人保镖因执行职务造成的不法损害应允许受害人追究雇主甚至是保安公司的责任等。
此外,在立法对私人保镖予以规范的同时,执法和司法部门还要加强监管,这样才可以趋利避害,让私人保镖发挥其应有的非消极作用。(记者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