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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五种很常见的行为竟然都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 2024-10-20 19:52:35 | 作者: 服务内容|

  

生活中这五种很常见的行为竟然都是违法的……

  “雪檬”、“可可可乐”、“金聚德”……生活中经常能够见到诸如此类的商标,尤其在一些不规范的小摊小贩那里。我小的时候奶奶真的有买过“雪檬”回来,外包装和“雪碧”几乎一模一样。对于一些年纪大视力不太好的人或者不识字的人来说,足以以假乱真。

  这些“兄弟”商家并不是懒得给产品起名,十有八九都是为了蹭名气,讨个好销路。就笔者观察看来,这些“孪生商标”产品大多来自于小作坊。城里人不好骗,大多数都去了农村。相对来说,农村人普遍知识水平较低,阅历较少,不容易分辨。有些商家还好一些,产品倒是合格的,只不过侵犯了名气大的商家的商标权;有的则是黑心商贩,假产品配上假商标赚真钱,实在令人发指。

  理发店、咖啡厅、零食铺、两元超市……都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共同特征:进去就想跟着节奏摇摆。实在很难来想象没有神曲的理发店,Tony哥怎么下得去剪刀。但,恰恰是这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有很大的可能性也是违法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禁止权,即不经权利人许可,就不能实施本该只能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比如,此处提到的公开表演行为。

  理发店、咖啡厅播放音乐属于公开的机械表演行为。即将歌手的表演行为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这项表演权能是属于著作权人所有的。如果未经权利人亲自允许,要在公开场合播放,且目的是招揽顾客或者提供舒适的环境从而促进消费,那么就构成民事侵权。

  另一方面我们却看到,现象如此普遍的背后其实是由于权利人的“不作为”。一来,维权成本过高,总不至于一家一家理发店去起诉吧。即使胜诉了,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和获得的赔偿也未必成正比;二来,作为一名歌手或者演员,当然希望自己的作品广为流传。谁也不希望歌录了是给自己听的。传播广了,名气大了,钱途也就一片光明了。

  但不管怎么说,不能因为现象普遍或者权利人的不追究,就否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存在。该行为常见指数5颗星,危害程度1颗星。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普及,直播或者观看直播迅速成为人类生活娱乐的一种重要方式。诸多直播平台也如雨后春笋,一个接着一个冒出来。但殊不知,随意地直播也可能构成违法。

  倘若你进入一个军事基地,偷偷地打开了直播,泄露了军事秘密,那么有很大的可能性触犯刑律。但这个大家都知道。我们主要来看看下面这种看似“安全”的直播会不会违法。

  很多人都有追星经历,当你亲临现场看见活的爱豆的同时,是否也想炫耀一下。直播就是一种很好的炫耀方式,可以非常直观地告诉别人你在做什么以及你的心情是多么澎湃。但这种直播除了费流量以外,很有一定的概率会侵犯别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于现场直播享有广播权,非经授权,不得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也就是说,除了支付了报酬的特定主体外,他人一旦通过无线网络将表演者的表演公开直播,就可能侵犯其权利。

  当然,和上面的情形相类似,表演者看在你已经购买门票的份上,怎么会追究你随意直播的行为,况且你这还是在替他涨粉,何乐而为之呢。但还是那句话,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不可忽视的。该行为常见指数3颗星,危害指数1颗星。

  爱看球赛的人大多有个纠结的地方:支持的球队场场比赛都想看VS实在不想买会员看。至少我是这样。总觉得花钱蹲在电脑屏幕前看比赛是一种浪费。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有没有别的地方能免费看呢?

  还真让我找着了。最近我就在用某个网站看NBA球赛,不仅不用花钱冲会员,竟然连广告都给免了,真的是十分周到了。但是,毫无疑问,该网站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侵犯了合法广播组织者的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节目信号。啥意思呢?拿我看球的那个网站来说。经常看球的人一看就知道,这完完全全就是盗取了“XX体育”的信号,除了网址不一样,别的都一模一样。同样的主持人,同样的画面。简单点说,就是把人家信号截胡了,拖到自己的网站上播放,从而获得各种各样的流量和关注度。

  很显然,受害者是XX体育。人家花了大力气和大把钞票才取得授权转播比赛,为的不就是赚钱吗?除了通过节目广告赚钱以外,其他最主要的途径就是促使用户冲会员。你这信号一截,谁还来买会员。不买会员就少赚钱,那人家肯定不干啊。这不,今天想看“总决赛预演”,发现那个网站被封了。还好,后来又找到一个新的。

  当然,为了给自己开脱,还要特别说明一下,观看者并不会违反法律。著作权法禁止的是没有经过授权的行为,但不禁止简单的“接触”行为。比如,你出售盗版书就是侵权,而我仅仅是买了一本回家看,就不构成侵权。这里也一样,你截了人家信号,就侵犯了广播组织权,而我只是简单的观看行为,并不违法。

  大家都知道有个饮料品牌叫“东鹏特饮”。一直以来,我对它的印象都挺好。直到有一天,我去学校的卫生间,发现小便池上印着“dong peng”。整个人都不好了。脑子的反应就是:dong peng,东鹏,东鹏……特饮?!

  这里涉及到“丑化理论”。即虽然普通的公众不会误认为该小便池也是“东鹏特饮”旗下生产的产品,但是久而久之会使得“东鹏特饮”的品牌丑化,以此来降低品牌在消费的人心中的价值和形象。比如,现在的我一去卫生间,就想起了东鹏特饮。一看东鹏特饮就想起来了颜色酷似的……

  当然,这里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要查清两个不同类的商品商标获得注册的先后时间,如果东鹏特饮在前,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会侵权。

  以上就是生活中极为常见却很有可能构成违法的五种行为。还是那句话,不能因为现象普遍或者权利人的不追究就忽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现代社会,知识产权越发有受重视,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就越发可以让我们关注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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