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认定采取过错推定和损害后果推定的办法,不需要举证证明其过错和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当仅因为其行为表面上属于《商标法》等法律和法规列举的几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会导致相关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上当受骗,因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于某些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誉,抢占其市场占有率,导致其竞争力下降,利润减少,所以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相应的损失、消除影响等,以及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来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民事制裁决定。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商标侵权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该规定,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商标专用权人还能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以及提供侵权违法服务的价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优先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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