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活安宁权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因生活安宁权益受到侵害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但是生活安宁权益一般无法单独作为一项人身权利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跟踪行为可能会使得被跟踪者产生恐惧,对被跟踪者造成精神损害。但是受害人维权很难,根本原因是精神损害难以举证。
◇家庭成员一方遭受另一方跟踪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能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有必要扩大到其他领域。
近日,作家刘同在微博上分享了一段自己被一名狂热的女粉丝跟踪骚扰的经历:一年来,这位女粉丝从湖南追到了刘同在北京的办公地,每天守在他的车位旁边等他,还曾潜入公司的卫生间等他,如影随形地出现在他的新书发布会上,当众拿起话筒告白。他尝试过与这名粉丝沟通、劝阻,也联系过她的家人,甚至报警,但都无济于事。网络上,这样长期尾随骚扰的粉丝被称为“私生饭”,有很多人认为这是公众人物才有的经历,但刘同将其称为“作为一个普通人长达一年的无奈”,引起了许多非公众人物的普通网友的共鸣。不少网友也评论回复说自己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跟踪和骚扰,非常理解这种近乎崩溃而无助的感觉。在知乎、贴吧等网络站点平台,也经常有网友因被跟踪骚扰而发帖求助,可见这种持续的、疯狂的跟踪和骚扰,并不是名人享有的“特权”。未造成身体伤害的跟踪骚扰,能否受到法律的约束?生活中遭遇这种骚扰时,可以怎么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跟踪者不仅能通过蹲点、尾随等方式来进行骚扰,还能利用互联网搜索查找自己“心仪目标”的个人资料,通过社交网络窥探信息,利用网络手段实时跟踪骚扰他人。这种网络式跟踪,更是如影随形,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方法和结果未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而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则应视情节而定。
“跟踪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活安宁权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因生活安宁权益受到侵害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但是生活安宁权益一般无法单独作为一项人身权利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解释道,“更多情况下,是否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就成为跟踪骚扰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无论是以物理手段,还是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只要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骚扰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据董娟介绍,常见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包括、偷窥别人隐私,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等信息,也包括侵入他人住宅或是电子邮箱等私人空间、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跟踪者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这些跟踪骚扰现象,董娟认为,仅仅是在公共场合跟踪和尾随他人,在他人邮箱塞满垃圾邮件,电话和短信骚扰他人等等,受害者往往很难寻求到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在未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有关机关的有效处理。“跟踪者在被确认违法前,同样是合法公民,其人身自由也受到法律保护。”董娟分析认为,重点是受害者很难搜集到有力的证据,证明跟踪者存在非法意图。
“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这类行为也可能违法。因为这类行为可能会使得被骚扰者产生恐惧,对被骚扰者造成精神损害。”刘智慧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能够准确的通过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受害人维权很难,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难以举证。
我们时常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求爱者被拒绝后恼羞成怒而做出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事情,更多人会指责求爱者的反复纠缠是道德上的问题,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前,除受害者本身心理上的恐惧无奈之外,很少有人能认识到求爱者纠缠骚扰的违法性。对此,受访专家这样认为,若遭遇这样的现实情况,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警惕心理,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
“可以调取自己的电话清单、微博或者屏,及时保存信息。”刘智慧提醒,要注意避开取证程序、手段或证据形式方面的缺陷。
“可以找目击者作证,目击者最好是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董娟表示,如果长期受到骚扰,还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拍摄时应注意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跟踪者的面部成像要清楚。
“如有录音可以证明跟踪者存在犯罪的意图,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董娟进一步说道。
此次刘同微博曝光自己被骚扰的经历时,配上了这位女粉丝出现在他新书签售会上的视频。在这之前,刘同曾用自己的微博小号“打码曝光”了这位女粉丝,称这是自己“唯一还能尝试的办法”。被逼无奈能够理解,但是在公共平台公开跟踪者的信息,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风险?对此,刘智慧表示,也要保持慎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除非跟踪者的行为不仅严重骚扰到受害者,有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比如可能实施纵火、投毒等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否则,这样的维权方式不太可取。”董娟补充道。
“这种现象的屡屡出现说明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关注,还应该积极探索有效的处理机制,”刘智慧认为,可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应责任,对某些心理有缺陷的跟踪者,还可探索相应的治疗方法,以有实际效果的减少这类现象发生的概率。
对于不少网友关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类似措施是否可行的问题,董娟表示,我国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慢慢的开始试水这一措施,共同生活的亲属中一方如果受到另一方的跟踪、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能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但是,这一措施目前在其他领域还未能得到实施,建议在这方面做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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