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二次创造中,关于商标的运用涉及到《商标法》中的“合理运用”准则和“混杂可能性”准则。首要,假如二次创造中的商标运用是出于批判、谈论、新闻报道、教育科研等意图,且并未超出必要规模,那就能视为合理运用,不构成侵权(拜见《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其次,即便非描述性或谈论性运用,也需考虑是不是形成商场混杂。假如二次创造中的商标运用使相关大众误认为该著作来历于商标权人,或许与商标权人有相关,或许影响到消费的人对产品或服务来历的辨认,这就越过了“混杂可能性”的鸿沟,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略(拜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