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院中私摄形成“枪版”电影资源,并向不特定群体传播,这种典型的“盗摄”行为,当然不合法。
虽未进行营利,但其录制长视频甚至完整版的电影,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构成了对电影实质性内容之替代,影响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也有一定可能会构成侵权违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如果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仅是将摄屏得到的照片或录像保存于拍摄设备中,供个人留念、欣赏,未通过任何渠道传播,都是合理的应用限制范围,不会构成侵权。
如果是将少量、非关键内容的摄屏照片作为配图,以发表评论、感受为主要内容的观后感发至互联网,并非对原作品的完整展示,不会导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无法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亦不构成侵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大篇幅拷贝并传播属于侵权,也就是说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此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正常的情况下,影院为维护片方利益及观影秩序,往往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观众不得有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存在拍照行为,则构成违约,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观众的拍照行为,若对影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在看电影时应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电影院的规定,文明观影,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