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 2025-01-04 03:18:01 | 作者: 婚姻挽救|

  自己的作品得到了观众的认可,同时也在网络中被人二次剪辑创作,失去了原有作品的风格和价值。

  这里涉及到一个商业机密保护问题。如果“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处于秘密状态,能为“老东家”带来经济利益,采取了订立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保密设施装置、员工保密培训、加贴保密标识等等,使得员工和一般人都明确地知道,这个特色菜配方是商业机密。这样一个时间段一般就认为“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属于商业机密,餐饮员工将这个“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带到下一家,有一定的概率会构成商业机密侵权。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机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你有刷到一些主播带你“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两分钟介绍一部短片吗?你认为主播这种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吗?

  生活中,短视频播放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类是直接复制他人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后播放的短视频,这显然是侵犯权利的行为。第二类是对各个短视频中的剧情进行解说后播放,进行二次创作短视频,也属于侵权行为。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犯权利的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犯权利的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借鉴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自媒体小编从网上下载图片使用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否则属于侵权。比如,开办的公司设立了一个公众号定期推送公司产品,文字内容是公司内部人员采编,但配图却是工作人员随手从网络上找的一些精美图片,以网络图片配文的方式推文,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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