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一单位上班的在外面有了第三者

发布时间: 2024-12-29 05:59:20 | 作者: 婚姻挽救|

  

莒南一单位上班的在外面有了第三者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固然是婚姻关系的完美状态,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平离婚也不失为一种理智的解决方案。

  2006年郑某(女方)与卢某(男方)相识相爱,于2007年4月4日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2月10日郑某生下了一个男孩,现已经上高中了,一家三口幸福的生活着。而幸福的生活在郑某发现卢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后被打破,从此争吵、打骂、互相攻击在这个家庭频频出现。郑某没有办法接受这个现实,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到卢某的单位吵闹后,使濒临破裂的婚姻更加雪上加霜,卢某坚决要求离婚。但是郑某认为卢某对自己还有一定的感情,只是第三者插足导致不合,她不想离婚,但卢某的背叛让郑某没有办法接受。今年11月19日,郑某到莒南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莒南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比较丰富的调解员当日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沟通,调解员详细询问了郑某与卢某两口子之间婚姻基本状况,了解两口子之间的感情、孩子抚养、家庭财产的情况。调解员发现,双方之间主要的矛盾点在于郑某对卢某还有感情,并不想离婚,但是卢某的婚后过错导致郑某没有办法接受现实状况,并作出了很多极端的行为,导致感情越来越淡。卢某认可自己的过错行为,也同意离婚后孩子可以由郑某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但是家庭财产要求共同分割。

  调解员发现郑某和卢某两口子之间感情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主要是郑某的丈夫卢某造成的。现在的关键点是郑某是否能挽回卢某的感情,是否还能回归到这个家庭中。所以调解员在对郑某调解过程中提出建议:一是郑某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应该和卢某平静的进行沟通,才能对于婚姻作出正确的选择;二是郑某必须想清楚,如果继续婚姻生活,还能不能和卢某和好如初并一同生活;三是郑某要干好工作,照顾好孩子,培养自己的爱好,拓宽自己的视野,使自己的身心放松;四是郑某若无法原谅卢某的行为,一定要冷静后考虑离婚事宜;五是给郑某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让郑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郑某冷静下来,并答应调解员好好思考决定如何正确地处理自己的婚姻。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回去进行考虑并约定了下次的调解时间。

  11月26日,双方再次在调解室进行了调解。经过考虑,双方均认为两口子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了离婚,于是调解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方面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调解方案。

  1、经双方协商,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按照法律规定在莒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3、婚后家庭财产商品住房一栋、沿街店铺一间均归郑某所有,其余财产双方平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小两口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莒南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找准合力化解切入点、瞄准案结事了关键点、盯准群众需求落脚点,秉承用热心从业、用耐心交流、用爱心帮助、用真心沟通、用细心调解—“五心”工作理念,坚持“摸清事实、分清责任、化解纠纷”的工作思路,帮助当事人正确认知自我、理性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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