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赤峰9月3日消息(记者刘欣荣)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程式化特征和趋势,严重困扰相关市场主体,扰乱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说,部分职业投诉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将之作为敲诈勒索市场主体的手段。为此,8月19日,赤峰市在内蒙古率先发布《赤峰市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就此,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丁换生律师接受央广网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本次赤峰市六部门联合起草制定的《暂行规定》,在有效释放行政资源、改善营商环境方面意义重大。
丁换生点评说,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规制恶意索赔,惩治违法索赔,通过精准施策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等行为,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避免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应该依据情节轻重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引导“职业索赔”回归理性维权,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记者梳理《暂行规定》发现,行为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既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也不是为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知假买假”“找假买假”“即买即退”索取惩罚性赔偿等经济利益为常业,恶意、频繁重复投诉举报,滥用复议、诉讼、信访、检举等权利的行为均属于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冲击、影响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造成不好影响。”赤峰市一位张姓商户说,《暂行规定》的施行,为斩断职业索赔灰色利益链迈出了内蒙古的第一步。
《暂行规定》将切实为生产者、经营者撑腰,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索赔恶意投诉行为。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向同一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者、经营者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并再次投诉。
明知商品存在质量、标签、保质期超期等问题仍然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或明知服务超出营业范围仍然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服务,并以投诉举报、打假维权、向媒体曝光等方式来进行要挟,迫使生产者、经营者让步,并向生产者、经营者索要惩罚性赔偿或高额补偿的。
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或者违反通常交易习惯,向同一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者、经营者一次性大量购买或者反复多次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后分别投诉举报、索取惩罚性赔偿的等。
《暂行规定》对职业索赔恶意举报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定义。通过“掉包”“夹带”“造假”,或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举报,欺诈、骗取生产者、经营者的赔偿,或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多次举报生产者、经营者存在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所举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属实的;多次就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又再次以类似事项提出的等。
《暂行规定》施行后,赤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慎判定、及时梳理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就辖区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动态进行信息互通、态势研判,形成工作预案和应对策略;加强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搜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建立异常名录及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提醒商家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接收各部门在处理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形成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大降低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