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案例:提供出借信息等具有撮合借贷性质的中介公司不承担借款人义务及担保义务

发布时间: 2024-10-16 14:05:44 | 作者: 婚姻挽救|

  

四巡案例:提供出借信息等具有撮合借贷性质的中介公司不承担借款人义务及担保义务

  出借人与提供出借信息等具有撮合借贷性质的中介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将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出借人主张其与中介公司之前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中介公司还本付息且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43432.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432.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虽然没有直接订立借款合同,但王某某将资金充值到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存管账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某公司为借款人,并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虽然某公司从事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其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金融机构资格,一、二审法院仅凭《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认定某公司为信息中介,未判断其有没有金融许可证,法律适用不当。3.即便认为本案属于中介合同纠纷,但是某公司不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王某某提供借款人信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4.某公司承诺不甩锅,不推责,负责到底,该行为视为对借款的还款承诺,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不是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某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于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不是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某公司达成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同时,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王某某先与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王某某在某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某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王某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王某某和某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某公司,某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某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某公司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王某某主张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并无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利用互联网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即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43432.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432.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虽然没有直接订立借款合同,但王某某将资金充值到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存管账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某公司为借款人,并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虽然某公司从事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其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金融机构资格,一、二审法院仅凭《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认定某公司为信息中介,未判断其有没有金融许可证,法律适用不当。3.即便认为本案属于中介合同纠纷,但是某公司不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王某某提供借款人信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4.某公司承诺不甩锅,不推责,负责到底,该行为视为对借款的还款承诺,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是经批准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具有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资质和许可。根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案涉《资金交易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能够准确的看出,相关账户是为出借人开立的专门用于网络借贷资金核算和完全独立的账户,银行按照出借人或其授权的平台将款项划转至借款人账户。且某公司并未与王某某约定担保其借款,故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不是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某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于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不是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某公司达成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同时,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王某某先与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王某某在某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某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王某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王某某和某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某公司,某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某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某公司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王某某主张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并无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利用互联网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王某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知乎高赞!A股这么低为什么外资不来抄底?巴菲特34年前的一次演讲,或许给出了答案

  跟上节奏!OPPO mini新机已在路上,或背刺OPPO Find X8系列

  vivo WATCH GT 新功能“无网通信”10 月 28 日之前推送

  探究AMD锐龙AI PRO 300:NPU算力行业第一 到底强在哪里?

  《编码物候》展览开幕 北京时代美术馆以科学艺术解读数字与生物交织的宇宙节律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