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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被指“盗图”遭索赔AI作品版权再起争议_婚姻挽救_BALLBET官网_贝博网页登录版

360被指“盗图”遭索赔AI作品版权再起争议

发布时间: 2024-11-03 02:26:13 | 作者: 婚姻挽救|

  近日,博主@DynamicWangs(以下简称“DW”)在微博发文,称360AI新品发布会盗取其模型生成的原图,要求360公司道歉。对此,360集团副总裁、360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回应,他在表达歉意后,创作者提出希望以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梁志辉认为这超出认知的合理范畴,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此事再次将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推向大众视野,不少人有疑问:AI作品的版权归谁?使用者能否主张自己的著作权?现行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据了解,360AI新品发布会于6月6日举办。360创始人周鸿祎在演示360AI浏览器“局部重绘”功能时,让后台工作人员调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片,并以“性感”为提示词,勾选了图中女性的胸部让AI进行重绘。演示过程中使用的女性古装写真,源于DW提到的图片。DW表示,360AI新品发布会上演示使用的女性古装写真,是通过重绘他创作的原图得到的,所以两张图片的细节会有差别;而原图则是他使用其本人训练、调试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6月12日下午,DW在微博上称,360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其模型生成的图片进行重绘、二度创作,并在公开场合发表使用,极度影响和侵犯了其个人权益。要求360对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

  DW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称,事后360方面曾向其道歉,但后来其业务相关负责人和市场公关表达了“不是盗用图片”的观点,并希望以“采购模型授权”而非赔偿来做处理。6月11日晚间,360副总裁、360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发文回应说:“我们曾试图沟通协商,但作者表示,希望我们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这个方案超出了我们认知的合理范畴,我们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对此,DW表示,“他们想以小红书上我对中小企业的授权价格4499元购买模型,我说这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授权价格,360作为上市公司要采购的线倍的价格。”

  针对此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南京市律协数据交易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锦目表示,AI生成的图片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是有著作权的,这是肯定的,但是现行司法判决一致认为,AI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背后的AI研发团队。在这里,应该属于编写并训练大模型的作者。另一个问题,360使用作者的原体(AI生成的)进行再创作(AI重绘),到底侵不侵权?柳棉目认为,重绘后两者并不相同,这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至于再创作到何种程度,到底是复制还是再创作,有没有让用户脱离对原作品的用户感知,这个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针对这样的一个问题,柳锦目认为,360局部重绘应是二次创作,不算侵权。但是360在发布会展示中用到了作者原图,虽然是仅仅作为素材,也没有作为明显的商业展示的内容,但由于发布会本身属于商业使用,所以严格讲属侵权。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从AI绘画诞生开始,围绕版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不断。2023年1月,河北省版权局为数字艺术家王喜文博士颁发6张版权登记,AI绘画版权归属问题被推向台前。业内的人表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AI绘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AI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一般归开发者。AI软件只是一个工具,是在使用者的操作下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AI绘画的著作权可以归属于使用者。

  另外,针对AI绘画深度学习过程,业内的人表示,AI抓取他人作品或其他图像有多种形式,如果抓取行为仅浏览而不复制储存,不侵犯著作权;但若抓取过程中需要复制、存储作品,则涉嫌侵犯复制权。不同的AI算法决定了最终呈现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提取绘画技巧,然后用于创作,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利用他人作品中的基本表达,则可能侵犯他人作品改编权。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对一起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来李某发现,被告刘某通过网上账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李某诉称,刘某未获得许可,且截去了李某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是该作品的作者,侵犯了李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在审查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时认为,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对画面元素及布局构图进行了设计,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同时,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方式对画面不断做调整、优化,最终生成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有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曾审结原告腾讯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诉称,涉案文章是由原告组织的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一样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完成写作并发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原告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业内人士表示,自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文章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后,有关AI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有争议。但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明确了AI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怎么样看待AI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和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作出了探索,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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