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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员在为谁“打工”?——承包合同掩盖下配送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总第2433期

发布时间: 2024-10-28 12:04:42 | 作者: 情感咨询|

  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与个别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再将其他员工调整为承包者的雇员,虽劳动者前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变、收入不变,但劳动关系却似乎已发生明显的变化。实践中,当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索赔时,往往会产生疑问:我在为谁打工?我有没有老板?我老板是谁?

  而对于此类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亦成为司法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让我们一起看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下面这起案例。

  南宁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宁某配送中心(以下简称B配送中心)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股东为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B配送中心经营者为李某乙,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父子关系,两单位办公地址为同一地址。

  黄某丙于2017年进入A公司,与同事潘某丁均从事货物配送业务,A公司老板每月向黄某丙转账支付工资。2018年4月,B配送中心与潘某丁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潘某丁承包B配送中心货物运输配送业务,将货物配送至A公司各连锁经营门店;潘某丁及其雇佣的司乘人员工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费用均由潘某丁自行承担。承包合同签订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每月向潘某丁支付配送费,潘某丁再向黄某丙支付工资。承包前后黄某丙工作内容基本一致。

  2019年2月的某天中午,黄某丙在驾驶机动车配送货物途中与刘某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戊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丙与刘某戊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失。

  受害人刘某戊的亲属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丙为A公司运送货物,其行为为履行工作职务,要求A公司、B配送中心、黄某丙等对事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A公司、B配送中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公司对门店配送业务采取承包制,黄某丙不是A公司及B配送中心员工,受害人刘某戊家属以黄某丙是职务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黄某丙认为,A公司与B配送中心实际是同一个老板,承包合同签订前后黄某丙与A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丙虽未提供劳动合同,但根据其陈述和工资发放记录,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前,黄某丙与A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A公司与B配送中心为关联公司,B配送中心签订的《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配送的对象亦为A公司的连锁经营门店,签订承包合同后黄某丙的工作内容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上班时间、运输线路、运输内容、配送对象等均由A公司指挥与安排,承包后潘某丁的报酬仍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发放,故潘某丁与B配送中心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是A公司利用关联机构、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隐蔽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潘某丁与A公司的关联机构B配送中心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仅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任务、经营模式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来进行了部分变更,并未改变黄某丙与A公司依然存在的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黄某丙正在为A公司的连锁经营门店配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的事故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对《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前构成劳动关系均无异议,《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后,黄某丙的工作内容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上班时间、运输线路、运输内容、配送对象等仍由A公司指挥和安排,报酬仍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账户发放,工作任务、经营模式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的部分变更并未实质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并不因此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黄某丙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充分,予以维持。A公司主张在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后黄某丙就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黄某丙发生意外事故时正在为A公司的连锁经营门店配送货物,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依法应由企业A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就业形态存中存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内部承包等经营模式来规避主体责任等不规范行为,对此,需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考虑劳动者对上班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要不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企业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是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未从根本上改变与员工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利用关联机构、采用承包合同形式隐蔽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公司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有利于倡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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