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21号,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略权力的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