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2022年7月开始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公司从事玻璃器皿包装工作,2023年2月10日早上8点半左右,原告在单位干活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解决处理赔偿事宜,但被告在支付了原告医疗费后对剩余损失至今一直拖延解决。原告认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其一直未积极进行赔偿,无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当时受伤不是在干活时,是在刚进厂门拐进车棚时自己摔倒时受伤的,当时正好是下雪天;原告说被告支付医疗费,准确来说是被告给了极大支持,是被告垫付了钱,不是支付;本案是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民法典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从2022年7月开始在被告公司从事玻璃器皿包装工作,日工资88元/天。2023年2月9日早上8点左右,正值下雪,原告赵某骑自行车进入公司厂内,准备进入车棚过程中滑倒摔伤,随即公司将赵某送到祁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60.18元(被告垫付该费用)。之后被送往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右侧股骨颈头下骨折,实际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24288.42元(被告垫付该费用),被告公司为原告还支付了生活用品类费用835.2元,共计垫付费用25983.8元。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山西正仁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4日作出晋正仁司鉴[2024]临鉴字第01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赵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人工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2、建议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5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原告因此事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方面2598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天=2000元、营养费50元/天×150天=7500元、护理费120元/天×120天=14400元、误工费88元/天×270天=23760元、残疾赔偿金41327元/年×20年×20%=1653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51951.8元。
判决下发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7月24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一、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92条适用的前提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系公司,非个人,因此不适用该条。现法律及解释未对个人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雇佣)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作出明确规定,故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处理,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再者,原告受被告指挥、选任、监督,在该公司厂内上班时间从事与劳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受伤,被告公司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在上班时因公司院内的冰雪滑倒受伤,被告公司有及时清洗整理公司道路上的冰雪以保障职工安全通行的义务,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尽到了及时清理冰雪的义务,亦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原告受伤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原告作为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在适逢下雪时的道路上通行应当尽到注意及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故原告对自身损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对其损失自行承担70%,被告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评判如下:医疗费方面,被告提供有正规发票等证据,法院予以确定,其中有1800元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实际住院20天,共2000元;营养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营养期150天,共7500元;护理费,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期120日,共14400元;误工费,双方均认可赵某的日工资88元,误工期270天,共2376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山西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27元计算,为41327元/年×20年×20%=165308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因伤残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情确定10000元;鉴定费,属于原告为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具体损失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法院酌情考虑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51951.8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需承担75585.5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5983.8元,还需支付49601.7元。
法院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原依据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2020年修订前的人损解释第11条。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产生的纠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对于提供劳务者系个人、接受劳务者系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实践中存在比较大争议。我们大家都认为,该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在侵权编章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般规定处理,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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