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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3-22 04:28:07 | 作者: 成功案例|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0月14日发布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明白准确地提出,“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破解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完善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违法经营额计算是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违法经营额计算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相关细化标准,存在立法空白。地方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指引,复杂案件中违法经营额计算存在争议,增加了行政执法风险。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提高行政处罚依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切实解决商标保护实践中的明显问题,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遵循原则等内容(第一至第三条)。二是明确违法经营额的定义(第四条)。三是细化规定了违法经营额的一般计算标准(包括已销售商品、未销售商品、市场中间价侵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第五条至第六条)。四是明确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包括包工包料侵权、赠品侵权、翻新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帮助侵权、出租侵权、宣传侵权、许可侵权等情形)(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五是规定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第十五条)。六是规定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第十六条)。七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额认定不一致的处理情形(第十七条)。

  首先,《办法》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定义,以及一般标准,使得商标侵权的利益损害评价有了清晰依据。在以往的案例中,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往往难以量化商标被侵权后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导致了商标权益的难以有效维护。《办法》的出台,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使得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判定与经济补偿能够更为公正和合理。

  其次,《办法》针对复杂侵权情形中的经营额计算提供了详细规定。这一点特别的重要。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会出现“交叉侵权”的情况,即多个商标权益被同时侵害。在这一复杂情形下,如何准确评估各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题。通过对不同侵权形式的细化分类,《办法》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流程和依据,使得执法和裁判的透明度和预见性大为增强。

  《办法》对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致且明确的规定。依据《办法》,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其中,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对于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其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则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为执法过程中不同销售状态下的侵权商品价值认定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同时,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这一条款有效弥补了以往有几率存在的监管漏洞,逐步加强了对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例如,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标价或者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此外,《办法》还对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额认定不一致的,可根据行政机关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在不同执法阶段和部门之间,对于违法经营额的认定能够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办法》的实施对当事人维权产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响。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维权的确定性大大增强,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的成功率。对于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来说,一方面,《办法》促使其更加重视商标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办法》也为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其能够在面对指控时更加明白自己的行为后果,积极与权利人协商和解。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了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引,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明显问题,也为经营主体营造了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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