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很重要。但是怎么样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
(一)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二)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三)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以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既考虑使受害者的损失能获得适当弥补,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状况,最终以慰抚性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遭受侵害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按照受害人的户籍身份而定,即城镇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则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至于受害人在哪里工作、居住何处则在所不论。如受害人王某,1999年以来一直在济南上学、工作,有暂住证。2004年12月20日下班途中被一面包车撞死,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虽然在济南有稳定工作并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事后其工作单位按工伤死亡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万元),但其农村户籍身份未变,其死亡赔偿金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50.5元计算赔偿20年,计款6.3010万元。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比较大差别,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相同,因此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赔偿标准也不完全一样,甚至有的计划单列市再单独制定赔偿标准。如2006年广东省仅城镇居民的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就有四种:深圳市按28665.25元/年、珠海市按18907.73元/年、汕头市按12229.17元/年、一般地区按14769.94元/年标准赔偿。
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1994年出台,目前仍在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额定为4万元。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假如三个来自同一地域、具有同样身份的人从甲地到乙地,分别乘汽车、火车、飞机,若因事故死亡,他们获得的赔偿金将大相径庭。
一种情况是法官针对个案自由确定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如一度受到全国关注的2005年2月1日长春市发生的“林肯车拖死女童案”,吉林省高院法官认为,受害女童肖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父于2001年4月以来在长春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租住在矿区职工驻地九台市东湖镇腰站村,肖某一直随其父生活,根据《解释1》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可。另一种情况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上标准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法官判决侵权人必须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的法官仅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现行赔偿标准,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通常在10万元左右,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20万元左右。而伤残赔偿,除残疾赔偿金外,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总计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的费用。这种状况往往造成一些肇事者为了逃脱高额的伤残赔偿费用,抱着“宁死勿伤”的心态残忍地将受害人置于死地。如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的陈某,被一辆倒车的帕萨特轿车撞倒后,这辆车又将其反复碾压5次,最后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令人发指的行为实际是为了逃避因伤残可能带来的巨额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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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向侵犯权利的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被侵权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进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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